司法实践中,一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82条,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法院会判决驳回起诉,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而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一方起诉后撤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前述规定不予受理。
当然,《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是限制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条的限制。并且对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此限制。“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存在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关注,比如女方存在严重过错,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除非现役军人具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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