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家庭暴力都没有明确定义。但是已经废除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曾经给出过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重点就在于,认定家暴,一定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要证明造成损害后果是比较困难的,一是因为家暴发生后,大多数受害人都没有固定、留存受伤的证据,二是很多家暴行为没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的损害不明显,例如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打耳光等等,导致在诉讼中很难让法官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废除后,法律法规中唯一对家庭暴力有明确定义的,就是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根据其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里的规定没有要求有损害后果,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只是长期的司法实践早已让法官形成惯性的裁判规则,怕是难以改变。所以,在此建议如遇有家庭暴力,一定注意固、留存家暴行为发生及损害后果的证据;如果家暴行为没有导致损害或者损害后果较轻的,要对家暴行为的发生留存证据,尤其多次发生的。
留存方法,建议及时报警、就医,留下出警记录以及医院就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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