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法定继承外,另一种继承方式就是遗嘱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或者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的类型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签名的遗嘱。
代书遗嘱则是指由见证人中一人代写内容并由遗嘱人和全部见证人都签名的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内容由电子文件打印出后经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签名的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则是指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经录音录像遗嘱内容的电子数据形式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危急情况下经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公证遗嘱则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另外,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