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法定继承的顺序和分配比例都是有相应规定的,一般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均等分配的原则。根据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基本相同时,所继承的有遗产数额比例相同。
但是,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首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其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再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被继承人是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也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适用此款规定。最后,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