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里,除非是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才没有资格继承遗产,但法律的约束可不仅仅是这样。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只要做出如下行为之一,就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但是,《民法典》较过去的《继承法》不仅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还增加了“宽恕”条款。这一规定表现出了对被继承人个人意愿的尊重,允许被继承人宽恕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应该丧失继承权但是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当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给予其遗产的方式都可以恢复其继承权。这样的规定高度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如果也做出上述的五项行为的,也会丧失受遗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