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章关于收养的规定,明确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当是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满八周岁的,还应征得其同意。
生父母如果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才可以单方送养。当未成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后,可以将其送养,否则需要另行确定监护人。如果是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作为收养人,应当具备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单是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最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