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和”与“资和”的特点,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而另一方又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该如何处理呢?
最简单的方式,如果不是股东的一方不想要公司的股权,那么直接要求对方按照市场价值补偿即可。如果想要股权,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转让给不是股东的一方,只要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不是股东的一方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但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时,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其他股东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种,其他股东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不是股东的一方依旧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证明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