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介绍过,对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中有一条为“照过无过错方”,这是指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适当偏向无过错方,不会让过错方“净身出户”。但是,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是新增加的“挥霍”行为,更完善地保护了财产被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建议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尽早固定、留存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