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民法典》赋予了经济帮助的请求权。根据第1090条的规定:“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生活难以维持或者没有住房。而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是指应当有经济负担能力,这里不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还包括住房条件等。
提供住房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不过这个在现实生活中比较难操作。提供金钱帮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一次性向生活困难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帮助他度过暂时的困难期。但是对于年老体弱或残疾的人,在失去劳动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一般要给与长期的妥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