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一直以来对家庭劳务的价值都不太认可,主流观点都认为这是经济弱势方或者女方应当承当的家庭义务。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律也越来越与时俱进,对婚姻关系中对一方的家庭劳务付出予以认可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因在婚姻中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请求,且对方应当补偿,具体办法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对于家庭劳务的补偿,只有在离婚时明确提出主张才可以,不能在离婚后单独主张。由于补偿的方法和计算标准,目前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建议负担家庭劳务较多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另外,部分全职男性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共同财产时,难以适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民法典》的这条规定为他们也提供了一定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