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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探视权”吗?

作者:赵娜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2次举报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6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并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如果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有权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086条同时还规定了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法院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应当做出裁定;当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最后提醒一点,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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