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费,一般由非直接抚养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对于非直接抚养方应当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原则上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作为基础来确定。当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调整上述比例,这个就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给付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但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另外,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最后提醒一点,无论是父母协议还是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