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论是协议还是法院判决的抚养权归属,在有利于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再次协议改变。如果协议不成,一方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离婚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但是需要说明一点,未成年人的意愿是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法官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这两点出发。所以虽然实践中法官会征询已满八周岁的孩子的意见,但仍然会充分调查孩子的成长轨迹、成长环境、生活和学习现状等,再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及孩子的辨识和责任能力后做出判断。如果改变目前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也不会支持原告的变更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