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但是根司法解释来看,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直接判给母亲抚养,但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吸毒、赌博等其他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父亲要求孩子抚养权的,法院也会支持。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的,法院会优先考虑有以下情形的: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
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又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如果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