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最被热议的一条应该就是第1077条,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要先回家“冷静”三十天,这期间若任一方反悔了,可以撤回申请。这三十天时间就是俗称的“离婚冷静期”。
首先,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登记离婚。而登记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和财产、孩子都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向民政部门申请,否则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其次,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已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做例外规定,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原因是家暴、虐待等情形的,也适用。此种情况下,如果担心对方在冷静期内反悔的,建议应当早早固定相关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
最后,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夫妻双方若仍同意离婚,应当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再次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以后再次申请登记离婚的,还须要再一次经历“冷静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