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财产,为了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性,一般不解除夫妻关系就不能分割。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难免存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求,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请求呢?
《民法典》1066条的规定,为婚姻关系中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财产救济渠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里注意,对于以上情形起诉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则形成分别财产制,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双方从一个经济共同体分离成两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不过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都要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