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不仅包括医疗费、补助费等,重疾险等保险理赔金也包含在内。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如果有遗嘱或赠与合同,其内容可以明确约定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个人财产。另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也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总额÷(70—入伍时年龄)×结婚年限),其余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