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慧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7日 3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胡某进入某宾馆工作,担任监控保安一职。2017年9月份,该宾馆欲调整胡某岗位,并降薪300元,胡某不同意,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本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发现该宾馆在胡某入职一年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律师向胡某提出建议:1、继续在那干,接受单位安排。2、以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胡某选择解除劳动关系。本律师指导胡某向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在证据收集齐全后,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包括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几项请求。经过仲裁,仲裁委全部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为胡某争取了近2.5万元的赔偿。
点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中一个条件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胡某以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就为胡某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赔偿奠定了基础。在本案调解时,单位不同意为胡某办理相关的失业保险手续,导致胡某失业后没有收入来源。这是正是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赔偿胡某失业保险金的重要原因。
结论: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主动辞职,就不需要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也别认为为员工缴纳了失业保险,员工的失业金就由国家支付。同时,员工权利受侵害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多咨询专业律师,从而及时正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