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慧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6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等三十人于2017-2018年购买某房地产预售房屋。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约定交房条件为房屋取得验收备案证明。2018年11月,刘某等三十人陆续收房入住。后刘某等人方得知,其购买的该栋房屋于2019年2月1日方取得验收备案证明。于是刘某等三十人委托律师起诉该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律师观点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虽然在2018年11月份交房,但交房时,该房屋并未经验收合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的交房行为是无效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该期间的违约金。
点评:房地产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占据优势地位,买受人话语权不多,但房屋经验收合格方能交房是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买房、收房时要特别注意房地产公司是否有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如有,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