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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等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发布者:曾智红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0日 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曾律师代理的被告刘某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付某、凌某、刘某、陈某、涂某、洪某、王某1、王某2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以减轻处罚;付某、凌某、刘某、陈某、涂某、洪某、王某1、王某2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付某等被告人退赔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对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凌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涂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洪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王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王某2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凌某、刘某、陈某、涂某、洪某、王某1、王某2受他人纠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各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退出相应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基于当前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中进行非法集资的相关公司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成立,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带领各自团队非法集资并从中获取提成等违法所得,且目前非法集资款未兑付比例较大,故对于部分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相关被告人系从犯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各名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的相应情节,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的时间及数额等因素,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凌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涂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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