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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陈某2等共有纠纷案

发布者:曾智红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0日 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曾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分割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依法判决原告钱某享有房屋的30%产权份额(钱某享有的30%的产权份额确认为钱某的个人遗产,不办理系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仅确认钱某的遗产份额),陈某1和被告陈某3、被告陈某4各享有房屋的5%产权份额,被告陈某2享有房屋55%的产权份额。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为《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而《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共二页,有关系争房屋的产权约定在第1页,被告陈某2等人的签名在第2页。所以,被告陈某2在第2页上的签名能否视为其认可第1页中约定的内容,特别是有关系争房屋的产权约定的内容,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第1页与第2页之间没有标注页码、没有骑缝章,也没有一个完整的句子贯穿第1页和第2页。第2页前面是否存在第1页的内容,存在着极大的疑问。二、在原告陈某1主张是一支笔同一时间形成、先草拟内容后签名的情形下,被告从某、间距、语气、序号的修改等诸多方面提出了质疑,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同时,司法鉴定结论认为,检材《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两页内容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检材《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两页内容不是一次连续书写形成,但无法判断具体的形成时间。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原告陈某1主张《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是其所写,且仅仅一份,无其他版本予以对照,所以,不能排除原告陈某1篡改和造假情形的存在。三、能否从家庭会议的存在以及在会议上达成的《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第1页有关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来佐证《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第1页与第2页的真实性和连贯性?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第一,在第2页上陈某6、钱某、陈某7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名,这一情形不能佐证原告主张陈某6、钱某、陈某7、陈某5、陈某1、陈某2一共六人召开了家庭会议。第二,对家庭会议召开的过程,原告陈某1自己在不同庭审的陈述自相矛盾,同时其陈述与证人杨某陈述也有矛盾之处,其中,对于被告陈某2如何到场的陈述,原告陈某1先是陈述约陈某2到场,之后陈述正好陈某2来父母家里。对于陈某6、钱某、陈某7签名的情形,陈某1先是陈述,其拿着《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到枣庄路998弄4号203室陈某7家去找陈某7签字,其和陈某5一起拿着《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去给钱某、陈某6签字。其看到陈某6和钱某本人签字了,陈某5也在边上。陈某1改口称,陈某6有代钱某签名的习惯。之后陈述,父母和陈某7的签名,原告陈某1不在场。对于8月14日原告陈某1从哪里去父母家里的问题,原告陈述其从超市步行去父母家里,而证人杨某陈述原告陈某1从家里去父母家里。对于证人杨某有无出现在会议现场的问题,原告陈某1先是陈述,杨某也进来的,之后改口称“讨论的时候不在场,后来我写好说明之后我带回家里,她看到了”,而证人杨某陈述其不在现场。第三,假设原告陈某1陈述的家庭会议为真,如果在家庭会议上陈某2完全认可第1页上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约定,则在陈某2有事先走、没有签名之后,其他人也完全可以先签名之后再让陈某2签名。但是,从原告陈某1陈述“8月14日其起草好《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后的,大家都没有签名,而是等到第二天先让陈某2签名后其他人再签名”来看,存在着家庭会议上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约定没有达成共识的可能性。总之,原告陈某1所主张先召开家庭会议达成共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不能用来佐证《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的真实性和连贯性。综上,原告陈某1提供的证明“被告陈某2在第2页上的签名视为其认可第1页中约定的内容”的证据并不充分,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本院难以采纳原告的相应的主张。
  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关于系争房屋今后的安排说明》的真实性和连贯性,故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鉴定费用20,017元,由原告陈某1承担;鉴定费用3,194元,由被告陈某4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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