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智红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4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被告签订《外墙金丰秀石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一百三十余万始终未还款。
2、律师意见: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拒不按合同支付款项,实属不该。
3、一审法院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0166.77元及利息(以1330166.77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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