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5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原告诉被告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做了如下分析: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
离婚协议的第四条约定:“女方的户口应在一个月内迁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19日协议离婚,故被告应当在2015年7月18日前迁出。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
三、被告至今未迁出户口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至今未迁出户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离婚协议的第四条约定:“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200元的不便补偿”。被告至今未迁出户口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43600元合法合理。
本案原告按照本律师以上的分析要点,与被告调解达成一致,被告同意尽快迁出户口,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