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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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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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

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3日 16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原告诉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做了如下分析:

一、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法人及股东,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第一,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1款明文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原告于2013124日通过正式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提请查阅完整的会计账簿,说明了目的并给予了正当、合理的理由。然而,被告对于原告的书面请求给予的书面答复中,提出的理由并无有力证据支撑。

由此可知,原告依法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供公司完整的会计帐簿包括会计凭证、账册及会计报告等供原告查阅、复制,并给予充分、合理的时间。

二、被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材料以供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然而,在张明世变更为公司股东后,从2010年至今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起码从未通知原告出席任何一次股东会),从管理、执行到财务始终由张明世一人掌控。原告虽然是法人,也是公司的大股东,但是平时并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违反公司章程既不召开股东会又不向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且原告对公司内部财务状况、公司为何从未通知原告出席股东会、为何从未向原告派发股东红利等问题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试图通过查阅、复制会计账簿的方式了解公司,保障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但被告却从未提供过相关材料给原告查阅。更从未向原告送交过财务会计报告。即使被告每年度已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但从未召开“股东会”通报,起码原告从未接到通知出席任何股东会,亦未就此事接到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那么,公司已有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合法尚有待考证。

原告在自行救济无果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的正当、合理、合法。

三、原告并未损害被告公司利益,被告无权拒绝原告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被告提到的sh.yuloo.comwww.yuloo.com域名都由原告私人所有,不属于公司财产,原告也从未明确授权给被告使用sh.yuloo.com域名。并且被告的经营模式并不仅仅通过该域名的网页开展,还存在其他经营模式。被告提出的原告收回域名损害被告利益并无实质性的有力证据佐证。另,原告作为股东的XXXX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早于被告公司,也一直在做全国范围内的招生,被告也是明知上述情况的,所以不存在原告另行设立参与的公司侵害被告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法之规定,而且已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官经过庭审,综合判断,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高黎律师,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为人真诚正直、办事认真负责、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嘉定区
  • 执业单位: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