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5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做了如下分析:
被告跟原告几乎没有任何共同语言,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而且双方缺乏共同语言,也很少沟通;被告一旦意见不合就对原告辱骂和动手。自2017年10月起,双方就已经分居。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撤回起诉。但自原告撤诉以来,被告既未与原告联系,也没有悔过的表现,现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婚后未建立起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不做任何家务,不承担家里开销,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原告生病时也不闻不问。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动手,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故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综上所述,代理人为,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原告要求离婚,甚至向贵院提起了2次诉讼,足以说明当初形成的婚姻关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作为支撑,原被告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深层次矛盾自结婚以来积聚多年,今天终于显现且不可回避。
后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离婚达成一致,原告第二次起诉,调解离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