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2日 6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做了如下分析:
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不实,不能成立。
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8月16日相识,后经近一年半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2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在男方四川老家于2016年春节办理了婚宴,而后又在女方江苏老家2016年十月份办理了婚宴,婚后被告与原告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日子一直都过得很开心。2015年12月30日,用一家人积攒的钱,原被告还购买了103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原被告两人。在原告起诉被告之前,原被告只要有空余时间,就会经常一起出去旅游,并拍了很多游玩照片。
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禁止原告与任何异性有正常交流,被告以前经常出差的,每次出差都会好几天,一般出差了都忙项目,不可能一直盯着原告与谁联系。与原告也就偶尔争吵过一两次,大声说了些气话,并没有造成感情破裂。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离婚的原因,不符合事实,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终人民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