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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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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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离婚

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2日 5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做了如下分析:

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不实,不能成立。

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被告与原告于2014816相识,后经近一年半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151228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在男方四川老家于2016年春节办理了婚宴,而后又在女方江苏老家2016年十月份办理了婚宴,婚后被告与原告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日子一直都过得很开心20151230,用一家人积攒的钱,原被告还购买了103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原被告人。在原告起诉被告之前原被告只要有空余时间就会经常一起出去旅游,并拍了很多游玩照片。

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禁止原告与任何异性有正常交流,被告以前经常出差的,每次出差都会好几天,一般出差了都忙项目,不可能一直盯着原告与谁联系。与原告也就偶尔争吵过一两次,大声说了些气话,并没有造成感情破裂。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离婚原因不符合事实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终人民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高黎律师,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为人真诚正直、办事认真负责、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嘉定区
  • 执业单位: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