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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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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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2日 8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孙某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律师做了如下分析:

 

确认股权归属应以出资为事实依据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5000元的《收据》上载明收款事由为“付行车费”,另一张30000元的《收据》未注明收款事由;210000元的农行现金缴款单款项来源写的是货款,最后一张50000元的银行转账注明的是借贷。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315000元的款项是原告为其他用途而交纳的,并不是为购买股权而进行的出资。另外,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增资扩股,而是原告购买第三人手中的股份,故原告即使付股资,也应该是付给第三人,而不是付给公司。更何况原告付给被告公司的并不是股资,因此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

并且《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原告应支付40万股权转让款,而原告实际付给被告的只有31.5万,即使原告付的是股款,也未付清。

综上,原告不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高黎律师,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为人真诚正直、办事认真负责、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嘉定区
  • 执业单位:上海荣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