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黎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2日 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针对原告诉上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做了如下分析: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后,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被告未告知原告租赁的厂房未办理排水许可手续,故被告应对原告被迫搬离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松江区xx路x号厂房内编号为x号,租赁面积51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每天价格为1.15元,出租给原告作为仓库使用,租赁期限从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止。
现原告因被告出租的厂房未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被迫搬离,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产生了一定的损失,也对原告造成了需要重新租赁厂房等不利后果,且被告在原告产生损失后并未给予任何赔偿。
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原告多付的房租,租赁保证金的义务,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在街道通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原告的损失,因此作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款并支付赔偿金。
三、原告因被迫搬离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请求法庭判令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
原告的搬离是由被告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有理有据。且目前合同由于被告的违约而无法继续履行,故请求法庭依法解除该租赁合同。
原告中生产型的企业去了解过,企业本身无法直接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房东同意;而另一些是非生产型的企业,是不需要办理也无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但是政府同样要求搬离。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告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