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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与袁XX、广东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齐文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市XX公司诉被告袁XX、广东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被告袁XX兼被告广东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XX公司诉称:2014年8月14日,原告与袁XX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约交付场地使用,但被告拖欠2018年1××月份租金19713元,经多次催促仍未支付。另被告占用原告所有的仓房未搬离,故起诉要求:1.袁XX支付原告2018年1××月份房屋租金19713元;2.袁XX支付迟延支付2018年1××月租金的滞纳金1156.5元(按19713元的1%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实际要求计算至清偿租金之日);3.袁XX支付原告仓房使用费3075元(按4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占用面积15平方,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返还所占用仓房之日);4.广东XX公司对诉请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原告没收袁XX支付的保证金39426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袁XX和广东XX公司共同答辩称:对原告要求支付2018年1××月租金19713元无异议。但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滞纳金、仓库使用费及没收保证金不认可。涉案租赁合同已有判决,案号是(2018)粤01××3民初7021号,并且我方也已经根据判决书执行。我方多次要求用押金抵扣1××月份租金,原告一直不予答复,故我方不存在故意拖欠租金,不应该没收保证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广州市XX公司(出租人、甲方)与袁XX(承租人、乙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荔湾区XX128-1二层号自编201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1××登记011XXXX5267)出租给乙方作商业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372.5平方米;其中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为免租期,租金为0元…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月租金为19713元;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5日前按转账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向甲方交纳39426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乙方需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他约定按补充协议执行;等等。该份合同于2014年8月28日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登记备案,登记号为穗租备2014B030XXXX0756。
2014年8月15日,广州市XX公司(甲方)与袁XX(乙方)签订《写字楼租赁补充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8366元(包含押金和首月租金);首期租金届满后,乙方应于每月5号前支付当月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和抵消租金;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甲方书面催缴租金而乙方超过十天不交付租金者视为毁约,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租赁单元以及没收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滞纳金及赔偿损失;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租赁单元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即成为该租赁单元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原出租人的权利,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原租赁合同对乙方依然有效;等等。
2018年9月28日,广州市XX公司以袁XX拖欠租金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粤01××3民初7021号生效判决。该判决认为袁XX拖欠2018年6-9月的租金构成违约,故判决袁XX支付拖欠的2018年6-9月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广东XX公司对袁XX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广州市XX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17日及2019年1月2日通过XX快递方式向广东XX公司、袁XX发出《通知书》,要求广东XX公司、袁XX支付2018年1××月租金。袁XX确认均收到上述催收租金的《通知书》。
庭审中,广州市XX公司主张袁XX及广东XX公司占用其仓房存放物品,并给予了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一个月的合理期间让对方搬离,但合理期间过后没有搬离,故主张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仓房的占用费。袁XX确认支付了39426元的保证金,对拖欠2018年1××月份租金19713元没有异议,也同意支付仓房的占用费,但对于违约金及保证金的没收有异议。
袁XX提交了广州市XX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在(2018)粤01××3民初7021号案中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以证明其认为1××月份租金是在上一个案子处理,故不存在违约。广州市XX公司确认有提起该申请,但该案并没有处理1××月份的租金。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就2018年1××月的租金及仓房占用费先行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另行出具(2019)粤01××3民初2690号民事调解书对2018年1××月的租金及仓房占用费进行了调处。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另行出具(2019)粤01××3民初2690号民事调解书对袁XX拖欠2018年1××月份的租金19713元以及仓房的占用费问题进行了调处,故本院不再对该问题进行处理。
依据已生效的(2018)粤01××3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袁XX拖欠2018年6-9月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写字楼租赁补充协议》的约定:“甲方书面催缴租金而乙方超过十天不交付租金者视为毁约,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租赁单元以及没收保证金”。因袁XX迟交租金并经书面催交后已逾十天,故广州市XX公司主张没收保证金3942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袁XX主张以保证金抵扣租金的抗辩,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广州市XX公司主张袁XX支付滞纳金以及要求广东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2018)粤01××3民初7021号判决已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认定,并相应作出判处,故本案应遵循已生效的判例进行判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XX公司清偿拖欠2018年1××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97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8年1××月6日开始计算至清偿租金之日止,违约金以19713元为限)。
二、被告广东XX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袁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被告袁XX交纳的保证金39426元归原告广州市XX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2元,由被告袁XX与被告广东XX公司共同负担642元,原告广州市XX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齐文军,河南南阳人,现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经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