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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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XX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齐文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9]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XX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XX及其辩护人齐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劳XX去到本市荔湾区XX后面的7K便利店,用其携带的大剪刀将7K便利店的铁皮剪开入内,盗得被害人陈X1放在收银台收银柜内的现金人民币5176元和货架上的香烟约300包(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2.2018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劳XX去到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广南新街2号荣兴XX,用钢筋钳撬开店内窗口的防盗网入内,盗窃得被害人徐X1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4000元和店内的香烟约200条(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劳XX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劳XX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确定其宣告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劳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认定;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查明:1.2018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劳XX去到本市荔湾区XX后面的7K便利店,用其携带的大剪刀将7K便利店的铁皮剪开入内,盗得被害人陈X1放在收银台收银柜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和货架上的香烟约60包。
2.2018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劳XX去到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广南新街2号荣兴XX,用钢筋钳撬开店内窗口的防盗网入内,盗窃得被害人徐X1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约9000元和店内的香烟约100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犯罪现场指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烟草专卖许可证及销售小票,监控视频截图,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被害人徐X2、陈X2的陈述,被告人劳XX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XX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劳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劳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劳XX退赔人民币700元给被害人陈X3、退赔人民币9000元给被害人徐X3。
三、追缴被告人劳XX的违法所得香烟60包、香烟100条,分别发还被害人陈X3、徐X3(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劳XX退赔给二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齐文军,河南南阳人,现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经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