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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牟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齐文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诉被告牟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6月20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XX、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至2019年1月7日起诉之日暂计为2907.95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0000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截至到2019年1月7日起诉之日暂计为726.99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8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8年9月8日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若逾期,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8年8月8日,原告向两被告交付现金1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两被告交付借款35000元。收到借款后,被告牟XX于2018年8月8日出具《收据》一份,被告丁XX在收据上签字并留电话号码。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于庭审中减少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6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6500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理由为:因为被告在2018年9月中旬还款5000元,口头约定利息8分,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我按照月息3分计算,5000元还款中有1500元为利息,3500元为本金。故诉求中的本金变更。
被告牟XX与丁XX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在审理原告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查明如下事实:被告牟XX于2018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上载明其借到原告款项50000元,其中15000元为现金,35000元为银行转账;全部借款应于2018年9月8日还清;如逾期,则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牟XX向原告出具《收据》,再次确认已收到原告借出的款项50000元,并载明了被告丁XX的联系方式。同日,原告通过其名下平安XX账户向被告牟XX名下XX银行账户转账35000元。
原告称与被告口头约定了每月利息为8分,但并未在借条中载明。原告称借款系用于两被告经营民办的广州市黄埔区东晖学校,被告牟XX系该学校校长,被告丁XX系该学校财务。原告称被告于2018年9月还款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共50000元,且全部借款已于2018年9月8日到期。
关于利息,原告称其与被告口头约定月息8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应视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已偿还的5000元中有1500元为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且对其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其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由于原告称被告已于2018年9月中旬还款5000元,因其无法确切告知具体时间,本院确定该日期为9月15日,自借款到期的9月8日至该日期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得为58元,故被告于该日期归还的5000元中有4942元为归还的本金,即被告牟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58元,被告牟XX需自2018年9月1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向原告计付逾期利息。
又,虽然借款时被告丁XX并未在场,也未在《借条》上署名,但是本案涉及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金额符合家庭共同生活与经营的合理数额,被告丁XX也未出庭抗辩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故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偿还借款本金45058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被告丁XX对被告牟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其中一半,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文军,河南南阳人,现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经济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