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某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遂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代某,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未到庭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