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风云律师
黄风云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丽水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风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林XX与梅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丽莲商初字第905号
原告:林XX。
被告:A。
被告:A。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
原告A为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A、B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C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4年3月18日,两被告以银行还贷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借款凭证,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1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但其一直不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A、B归还原告林XX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B辩称:本案的实际借款是110000元,另外40000元并没有交付。且在借款之后,两被告陆续归还了59100元。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3月18日,两被告以银行还贷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借款凭证,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17日。借条出具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110000元,现金交付40000元。借款之后,两被告归还了35000元。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条、账户明细查询单、银行交易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A、B出具借条向原告C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的抗辩意见,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C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5000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代书 记员  D
黄风云律师,浙江省丽水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元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初创合伙人、副主任。拥有较高的职业操守,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元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