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风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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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风云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林XX与梅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丽莲商初字第907号
原告:林XX,
被告:A,
被告:A,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
原告A为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B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C、B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C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4年5月15日,两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还款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2014年9月23日,两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但其一直不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A、B归还原告林XX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300000元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B辩称:该笔借款没有实际发生,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两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A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被告抗辩称,该笔借款未实际交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不仅能证明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也是款项交付的直接凭证,且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XX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300000元计算,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被告A、B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代书 记员  D
黄风云律师,浙江省丽水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元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初创合伙人、副主任。拥有较高的职业操守,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元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