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其没有尽到夫妻间相互照顾、相互关爱的责任,原告对被告失望至极,内心惶恐不安、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现,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1、婚生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容易受到他人思想和言行的影响,婚生女一直长期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将婚生女带回自己家中生活,且被告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其行为举止将对未成年婚生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深刻的不利影响。然而,原告是一名为人师表的教师,其修养、学识、人生观、价值观能提供给婚生女一个很好的成长榜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此,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举止不利于婚生女身心健康,不宜和婚生女共同生活,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
2、被告无稳定的收入、无固定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地点。然而,原告是一名人民教师,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以及工作地点固定。原告能给婚生女提供一个好的经济物质保障,原告更适合抚养婚生女。
3、XXX是女孩,且年龄较小,原告作为母亲能更好的从女性角度照顾婚生女,因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
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XX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和面对现在日益上涨的物价水平,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望以上代理意见予以充分采纳,谢谢。
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游慧律师
2019年2月15日
游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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