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产妇小李因停经38周4天,下腹部发紧发硬2天到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数日,产妇小李及家属要求出院待产,某医院评估产妇小李综合情况,建议产妇小李继续住院观察,产妇小李及家属仍坚持出院,并已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后办理出院”。产妇小李签名的病情告知及诊疗方案选择同意书载明:“了解病情要求今日出院,承担风险了解意外”。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按时产前检查;3.若有腹痛、阴道流血、流液等症状,及时就诊我科;4.不适随诊。
产妇小李因“停经39周3天,阴道流液1小时”再次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低张性宫缩乏力,产后出血。随后某医院对产妇小李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后出现子宫大出血,出血无法控制,遂行“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出院诊断:1.低张性宫缩乏力;2.产后出血;3.失血性休克;4.胎膜早破。#切除子宫#
产妇小李子宫和附件被切除,为此,产妇小李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诉至法院。
鉴定意见:某医院未能充分评估产妇小李胎位情况,未及时改变分娩方式,给产后大出血增加了风险,且某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止血措施,某医院对产妇小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产妇小李全子宫及双侧输卵管切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某医院的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力。
裁判结果:某医院按照50%向产妇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游慧律师提醒:产后出血是产科危症。本案因未及时改变分娩方案,给产后大出血增加了风险+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止血措施=直接导致产妇永久丧失生育能力。签字≠免责,产科专业判断不可妥协,产科必须以专业权威守住底线,避免用患者及(或)家属签字替代医疗必要性判断。即使第一次就诊患者签字要求出院,对高危孕妇/产妇(如胎位异常)必须书面强调风险。患者签字出院仅证明其知晓当时风险,但后续剖宫产中的处置过错(评估不足、止血不力)属独立医疗过失,医院仍需担责。
游慧律师

关注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