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慧律师
游慧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福建-福州专职律师
18650072375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6:00-23:59)

咨询我
06:00-23:59

顺转剖致产妇左肾切除,医院要赔偿吗

作者:游慧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8次举报
2025-07-26

案情简要:张某于2018年10月22日入住某市医院处待产,10月23日某市医院为张某行“子宫下段横切剖宫产术+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腹腔引流术”,10月29日张某出院。出院后,张某于2020年在某市中医院检查时发现左肾积水等病症。此后,张某持续在该院住院治疗。尔后,张某将某市医院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


鉴定意见: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说明为:

(一)关于损害后果:被鉴定人张某于2018年10月22日入某市医院待产,先行阴道试产,后因胎儿出现宫内窘迫,于10月23日行“子宫下段横切剖宫产术+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腹腔引流术”,术后出院。后于外院检查发现左肾积水、输尿管梗阻,先后经过左肾经皮肾穿刺造瘘术、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术、膀胱镜检查术-后腹腔镜下左侧肾切除术等治疗。2021年8月患者因右肾结石再次就诊于外院,并经右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取出术后出院。根据被鉴定人病情、治疗经过和听证会询问情况,认为本案损害后果主要为剖宫产术后左侧输尿管梗阻、左肾积水、左肾无功能,最终行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腹腔镜下左侧肾切除术。

(二)某市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1.某市医院根据被鉴定人产科检查及B超检查情况等,可先行阴道试产并使用催产素引产,在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后,行剖宫产手术,某市医院上述诊疗行为不违反诊疗常规。2.根据被鉴定人产前检查结果,未见其左肾及周边部位存在病变的依据。其2018年10月22日行“子宫下段横切剖宫产术+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腹腔引流术”,2020年发现左侧输尿管梗阻、左肾积水,而根据手术记录记载情况及外院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中所见等,其输尿管纤维瘢痕组织包绕部位邻近剖宫产手术动脉结扎部位,说明其输尿管损伤与剖宫产手术关系密切,但某市医院手术记录未见如何避免手术副损伤的详细记录,不能充分证明某市医院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且某市医院手术中见子宫收缩欠佳,出血量等情况下,首选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欠妥,某市医院存在过错。3.某市医院病程记录记载被鉴定人术后无不适主诉,但根据听证会询问情况,被鉴定人术后自诉有腰背部疼痛情况,某市医院在其术后使用止疼泵,至出院前又多次应用洛索洛芬钠片等,未见某市医院术后针对洛索洛芬钠的用药原因进行详细的说明及鉴别等,认为某市医院术后检查及鉴别不全面,同时,在其产后使用禁忌药物,某市医院存在过错。

(三)某市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被鉴定人不良后果的发生,其左肾无功能并肾切除等损害后果与剖宫产后左侧输尿管纤维瘢痕组织包绕有关,而该处病变形成与某市医院剖宫产手术关系密切。同时,被鉴定人出院后未按医嘱门诊复诊,错失了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机会。因此,综合考虑到某市医院上述过错、患者自身因素、医疗风险等,认为某市医院过错与被鉴定人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为宜。鉴定意见为:某市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某市医院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为宜。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及结论,综合分析考虑某市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情况,认为某市医院应就其诊疗行为所存在的过错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游慧律师提醒:医院须严格规范手术操作,详实记录避免副损伤;术后全面检查鉴别症状,禁用禁忌药物;加强随访管理,督促患者复诊。否则,过错责任(如本案50%赔偿)将导致法律纠纷及高额赔偿,损害声誉。作为患者出院后必须按医嘱复诊,及时报告异常。否则,可能延误治疗(如肾损伤恶化),并在索赔中因自身疏忽分担责任,降低赔偿比例。

游慧律师简介:游慧律师毕业于福建中医药大学公管医事法律专业,主修医学和法学系统课程,具有系统的医学和法学双重教育背景,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1350120********75 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