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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案例:通过“融城”跑分平台开代理账户和码商账户充值等方式,帮助网络赌博、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洗钱。

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3日 20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男,1991年7月8日出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2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1,曾用名张某2,女。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2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1,女。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6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庞某、张某1、蔡某1等人在蔡某2(另案处理)指使下,开始通过为“融城”跑分平台开代理账户和码商账户充值等方式,帮助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洗钱,庞某、张某1、蔡某1负责刷充值流水,庞某还将自己和他人的信用卡提供“魔方”平台用于帮助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蔡某2等人至今代理“融城”跑分平台共获利200000元,其中庞某、张某1、蔡某1三人分别获利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庞某、蔡某1、张某1对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蔡某1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张某1、蔡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徐某、洪某、王某1、杨某、胡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同步录音录像,无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张某1、蔡某1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代理、充值和资金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庞某、张某1、蔡某1均系初犯,蔡某1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庞某、张某1、蔡某1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蔡某1系初犯,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蔡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蔡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庞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蔡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提醒:近年来,帮信罪犯罪请于年轻化,90后涉嫌帮信罪增多,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随意借予他人。谨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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