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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刑事王律师案例:寻衅滋事罪/坦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7日 5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在尉氏县城西祥路中段“琦遇酒吧”内,赵某2因争话筒与李某(在逃)发生冲突,赵某2推搡李某李某将赵某2推倒在地上,对赵某2进行殴打。被告人刘看到后,开始殴打赵某2等人,双方相互厮打。经法医鉴定,赵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刘李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刘在家中被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1、赵某2的陈述,证人李世平、孙某、刘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同案人李某的供述,尉氏县公安局工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抓获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借故生非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王飞关于刘是初犯,具有坦白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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