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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刑事王飞律师案例: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自首/立功/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

发布者:王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贪污,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0月1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赵某某时任尉氏县某某镇畜牧站站长,其利用负责统计汇总、上报能繁母猪数据的职务便利,虚报能繁母猪数据,骗取能繁母猪补贴款共计299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退回30000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赵某某判处刑罚。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中国共产党尉氏县某某镇委员会出具证明、尉氏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出具证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书证,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指控他的贪污款项中有1600元发放农户了,其他无异议。

辩护人李兰舟和王飞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贪污罪,但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具有立功表现2、如实供述、系自首3、积极退赃4、无前科5、平时表现良好。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赵某某时任尉氏县某某镇畜牧站站长的,其利用负责统计汇总、上报能繁母猪数据的职务便利,虚报能繁母猪数据,骗取能繁母猪补贴款共计299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退回30000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在卷佐证: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能繁母猪补贴款并用于个消费的情况。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虚报情况。

3、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证明能繁母猪补贴情况;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书证证明开户及取款情况。

4、户籍证明、中国共产党尉氏县某某镇委员会出具证明、尉氏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年龄情况;尉氏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情况。

5、收据证明赵某某退赃30000元的情况。

6、某某镇政府出具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自首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赵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案发后主动到有关单位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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