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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单位可免责吗?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6次举报


在实践经常遇到一些劳动者认为每月购买社保需要个人承担的费用过高,或者在老家已经购买社保等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情形。有的用人单位会让劳动者写自愿不购买社保的申请、承诺书等,认为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免责,那么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免责吗?

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法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前所述,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所以,这种自愿不购买社保的申请、承诺书等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劳动者生病或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难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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