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于2020年8月毕业后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6月份,钱某查出罹患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随后,钱某住院治疗。住院期间,A公司停发了钱某住院期间的工资。为此,钱某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律师分析】
员工生病住院,根据本人工作年限,依法享有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工伤原因需要接受治疗或休养的时间。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医疗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医疗期内员工的工资待遇也受到法律保障。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员工,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只能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并不包含病假工资,因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生活补助,只能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在本案中,A公司停发钱某住院期间工资的行为违法,钱某有权要求A工资支付其病假期间工资,A公司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支付钱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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