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探望权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仅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现实生活中,当丧子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女时,法院是否会支持?
案情简介
沙某出生于1963年11月24日,其独子丁甲与袁某2016年3月28日结婚,丁甲与袁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乙、丁丙。2018年7月28日丁甲因病去世。丁乙、丁丙一直与其母亲袁某共同生活。沙某多次联系袁某想见孩子,袁某拒绝。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2次、每次2小时。
法院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原告沙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乙、丁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沙某系丁乙、丁丙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探望权的履行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使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更多来自成年亲属的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沙某的独生子丁甲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丁乙、丁丙作为丁甲的孩子,亦系沙某的孙子,不仅是丁甲和袁某的子女,亦系沙某老年丧子后的精神慰藉。二审中沙某还表态愿意对孩子的抚养尽力,用失独家庭补贴补偿孩子的抚养费,亦可以看作是代替丁甲履行抚养义务的延续,有利于为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沙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也符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应予维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该规定,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习惯来处理。在我国,很多老人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所以基于我国的国情和民间习俗,老人对孙辈的探望属于一种正常情感需求,而本案中这种失独老人,对于孙子女的情感可能更为深重,所以法院的判决符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和公序良俗。
此外,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来说,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探望,可使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更多的亲情和关爱,对其健康成长是有利无害的。当然,如果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因素,也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方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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