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是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衡量劳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否的唯一凭证。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则说明双方劳动关系还存续。
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限期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信邮寄送达;
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了以上程序,可以避免因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而承担推定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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