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王少花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109226456
咨询时间:09:00-22:59 服务地区

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5次举报

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是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衡量劳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否的唯一凭证。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则说明双方劳动关系还存续。

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限期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信邮寄送达;

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了以上程序,可以避免因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而承担推定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王少花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109226456
  • 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4.3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3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0次 (优于97.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846分 (优于96.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5篇 (优于96.23%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少花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87961 昨日访问量:38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