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王少花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109226456
咨询时间:09:00-22:59 服务地区

什么情况属于“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39次举报

什么情况属于“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  

根据民政部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根据民政部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六条的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上述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王少花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109226456
  • 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4.3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3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0次 (优于97.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846分 (优于96.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5篇 (优于96.23%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少花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87946 昨日访问量:38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