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的优势所在
案情概况:
2018年,张俊与刘君合伙承包某工地垃圾清运项目,2018年3、4月,罗某帮张俊、刘君进行其承包的垃圾清运工作,整个项目运送完毕即付款。后罗某根据张俊、刘君指示按时清理并全部运送完毕,经确认,外运费总计348000元,在现金支付14万后,剩余208000元一直拖欠未付,经过多次协商,张俊、刘君于2019年5月27日在朋友的见证下出具《欠条》,表明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欠款,但时至今日,张俊、刘君仍未按照约定支付罗某剩余外运费,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事实构成违约,造成罗某经济损失,无奈、罗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欠款及违约金。
法律分析:
结合本案,最主要的问题其实是张俊、刘君是否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对于己方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刘君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其对于本人与张俊之间的法律关系,罗某清运事实均具有直接的认知。罗某出示的《欠条》系张俊及刘君共同书写的,虽然对欠款进行了分配,但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在第三人,正因其两人的合伙关系,才将欠付的垃圾清运费进行结算与确认的欠款写在一张纸上,是对两人合伙关系的进一步印证。同时罗某与张俊和刘君三人在进行结算,及欠条书写时的沟通,也体现了两人的合伙关系,进一步证明张俊和刘君的合伙关系,两人应该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将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处作以说明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也就是说,在法律范畴内,若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则债权人的权益将得到更大化的维护,这也在执行阶段为自身的债权债务执行到位做到最坚实的保障。故此,无论是在何种关系中,若存在连带责任,则需积极主张,维护权益实现最大化。
11年 (优于64.35%的律师)
15次 (优于93.31%的律师)
30次 (优于97.33%的律师)
14846分 (优于96.78%的律师)
一天内
405篇 (优于96.2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