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女与赵某华、王某轩、李某、袁某桓、袁某文之生命权、身
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6日,由赵某华登记备案的西安市某某教育中心托管管理的两名学生在从学校前往该教育中心途中,于自强路因嬉戏打闹,与武某女发生正面碰撞,致武某女跌倒、仰面着地,后在当日和武某女家人一起将其送往陕西某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后判定:胸12压缩性骨折,要求门诊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其后武某女便回家休养。托管人员表示积极配合武某女进行治疗,有问题随时联系,同时通知了家长。
武某女回家后,遂感不适,于2022年4月10日至陕西某院复查,进行了腰椎核磁共振检查,同时进行腰围固定带制动,被告知有骨折移位、加重,及手术的可能。至2022年4月13日,武某女自感疼痛难忍,再度入住该院进行治疗,并被诊断为胸12压缩性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过程中托管与家长的态度产生了变化,不再配合原告治疗。武某女进行了7天住院治疗,出院后,医嘱要求术后3个月内佩戴腰背支具下床活动.
之后,武某女家属多次找托管中心及学生家长协商,要求其配合处理该事,但托管中心及学生家长均消极对待,致武某女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于被告存在未尽监护职责之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就本案而言,赵某华、王某轩、李某、袁某桓、袁某文是否需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致使其受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轩,袁某桓两名学生在从学校前往该教育中心途中,于自强路与武某女发生正面碰撞,致使跌倒、仰面着地,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此,武某女可根据自身实际损失向侵权人主张相应赔偿费用。综上、王某轩,袁某桓其二人对武某女所受侵害具有直接责任,系共同侵权人,故此,应对该损失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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