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事实: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签订《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书》,约定由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对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塑钢门窗制作安装项目进行分包,并约定了具体的工程量计算方式及付款方式,合同任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总价款的5%)。合同签订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进行了制作安装作业并如期完工。2018年2月2日亦办理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422856元,期间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陆续向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了1022856元,余款拖欠至起诉时仍未付。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且已过一年质保期,满足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但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直至提起诉讼,共剩余400000元未付,因其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应向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利息。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多次找对方协商,催要剩余工程款,但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均拒绝给付。
法律分析:
本案中,其与不予赘述,主要阐述一下关于生效判决中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问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因此、申请人有权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方式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日常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往往很容易忽略掉,而对此部分,我国对此有着明确的计算标准,故此,自身权益在维护的时候,可不能因为未计算而遭到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文作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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