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相关案件解析
案件事实:
2022年8月22日,李某驾驶自家客车,从某一高速入口,沿西安绕城高速正常行驶,经过汉城立交高速外环k19+202附近时,高速道路上桥梁伸缩缝中的钢板松动,李某驾车通过时,压到伸缩缝轨道内松动的钢板,致其车辆多处受损。
事故发生当时,李某即报警处理,交通部门查看现场及相关视频后,认定是李某所驾车辆压到桥梁伸缩缝致车辆受损,做出了《道路交通意外证明书》,事故发生后,致李某车辆无法正常驾驶,其之后联系拖车公司将车辆拖至4S店维修,产生换胎费60元,拖车费600元,车辆维修费20900元。
随后,李某联系道路管理部门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且在此期间得知该路段同年4.5月份才进行过路面伸缩缝的养护,随后因金额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高速管理未尽到防护、管理,定期检修检查的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李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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