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当新车售卖,能退一赔三吗?
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已成为老百姓的普遍认识。
在车辆买卖市场时常发生这么一种情况,即以二手车充当新车进行买卖。张某在某汽车销售部购买轿车1台,该汽车销售门店在将车辆交付给邓某时双方当场签订了合同,车辆价款为15万元,张某接收车辆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后经在4S店查询,得知其所购买的车辆有过维修记录,发现所购买车辆为二手车,而并非合同所述新车,后与该汽车销售部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机动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该汽车销售部将已使用且维修过的旧车当作新车出售,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明显构成商业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退车退款,并由销售者按销售金额的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在日常经营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公德,诚信经营,任何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商业欺诈行为,均为社会道德所不耻,更为国家法律所不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维护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我国法律所规制的行为。所以,不论是为了自身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还是为了避免“假一赔三”“假一赔十”这样的得不偿失,规制自身,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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